房贷新政:贷款期限延至40年 购房人“拿房再还贷”有保障
8月29日/大湾区经济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从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品种规划三方面推出系统性改革举措。房贷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是此次政策最受市场关注的亮点之一。
《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风险情况分批发放开发贷款,并通过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交易对象。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延后贷款发放时点: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
针对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情况,《意见》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从分领域看,《意见》囊括了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贷款品种,覆盖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
房地产新模式的构建正进入信贷端的实质落地阶段。预售资金监管、贷款节奏优化与债务重组灵活化三项配套机制,将为住房消费提供更稳定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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