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出台方案 明确四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分工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近日我市出台分工方案,明确四类噪声污染的管理分工。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局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或专项规划要求,持续优化工业企业等国土空间布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由多部门负责,项目的夜间施工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等。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局、肇庆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共同负责,各单位根据职能对水、陆、空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由多部门负责,市城管局对一般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以及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及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作者:肇庆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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