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解禁送转股将征个税 堵塞税收套利漏洞
大湾区经济网9月2日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8月28日对外发布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公告,自当日起,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个税征税范围,相关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等规定也同步落地,被业内视为堵塞税收套利漏洞、规范大股东减持的重要举措。
政策调整有其历史脉络。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解禁前的送转股,均纳入征税范围。但解禁后的送转股长期处于税收“灰色地带”,给部分大股东留下套利空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指出,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堵塞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限售股股价下降产生的少交个税漏洞,且对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普通股民没有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实践中进行税收套利和规避行为的往往是对公司具有支配地位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利用控制地位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公告同时明确,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规范政策采取“新老划段”方式:一是将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二是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未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仍可按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政策实施后对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消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
梁季表示,“政策调整采取'新老划段'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问题,有助于政策调整平稳实施”。业内认为,公告规范了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和约束机制,促进各类股东的税负公平,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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